两男两女吃饭花了214元,结账时要求店家便宜14元,被拒绝后殴打店家


两男两女吃饭花了214元,结账时要求店家便宜14元,被拒绝后殴打店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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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两男两女吃饭花了214元,结账时要求店家便宜14元,被拒绝后殴打店家】
两男两女吃饭花了214元,结账时要求店家便宜14元,被拒绝后殴打店家


河南 , 郑州 。 两男两女吃饭花了214元 , 其中一男子去结账时要求店家便宜14元 , 被店家拒绝后男子掏出一沓钱往桌上一甩 , 又把余额朝店家眼前一晃 , 高声叫道:我有的是钱 , 就只给你200 , 你又能咋的!

杜先生开了一家小餐馆 , 那天 , 店里来了两男两女 , 他们要了12瓶啤酒 , 又点了好几个菜 , 就开始边聊边吃起来 , 大概过了有一个多小时 , 4人酒足饭饱之后 , 其中一位男子就站起来去结账 。

杜先生对男子说一共要付214元 , 男子一听不乐意了 , 说要便宜点 , 干脆把14元零头去掉算了 , 可杜先生没同意 , 他说自己是小本经营 , 本来就没啥赚头 , 要么付210元好了 。



男子一听杜先生只肯便宜4元 , 酒劲一下子就上来了 , 他从口袋里掏出一沓钱 , 往桌子上使劲一甩 , 高声叫道:我有的是钱 , 就给你200 , 你又能咋的!

随后 , 男子就真的支付了200元 , 并翻出账户余额 , 朝杜先生眼前一晃 , 叫道:看见没?老子有的是钱 , 就是不给你!男子借着酒劲 , 话是越说越难听 。

这时 , 两位女子看不下去了 , 就过来劝男子 , 没想到男子非但没收敛 , 还拿电话去拍打杜先生的头部 , 这下杜先生再也忍不住了 , 就用手推了男子一把 , 男子一个踉跄差点摔倒 。

没成想杜先生的举动彻底惹恼了男子 , 男子便动手和他打了起来 , 这时 , 另外一名男子也坐不住了 , 他走到杜先生背后 , 用左手使劲勒住杜先生的脖子 , 得空的男子又随手拿起边上的一把椅子 , 便朝杜先生头部砸去 。

杜先生尖叫一声 , 赶紧用手捂住了头 , 两名男子知道闯了祸 , 就赶忙溜走了 。 店员见状 , 马上报了警 , 并把杜先生送去救治 。

后来 , 在民警的教育下 , 两名男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, 他们向杜先生道了歉 , 并赔偿了所有的费用 。

对于这件事 , 有人认为 , 4个人连啤酒一共就吃掉214元 , 真的已经是很便宜的了 , 人家小本经营赚点钱也不容易 , 再说了 , 菜单上都有标价的 , 嫌贵可以不吃 , 为什么还非要强迫人家便宜 , 居然还把人家打伤了 , 这种人就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。

但也有人认为 , 开门做生意 , 本来就是和气生财 , 好汉不吃眼前亏 , 知道这些人喝了酒不好对付 , 就不要去惹他们了 , 为了14元被打真是不值 。

那么 , 在这件事中 , 又该怎样定性两名男子的行为呢?

1、杜先生店里的菜品都是有明码标价的 , 既然两男两女选择了杜先生的店 , 那就说明他们对菜品的标价都是认可的 , 他们要了啤酒点了菜后 , 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 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,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,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。

两男两女一共吃掉214元 , 杜先生也同意可以支付210元 , 而男子却只支付了200元 , 男子的这种行为 , 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, 因此 , 男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, 也就是说 , 男子还得再支付10元 。



2、男子用电话拍打杜先生的头部 , 并在另一名男子勒住杜先生脖子的情况下 , 又用椅子砸其头部 , 导致杜先生头部受伤 , 两名男子的这种行为 , 已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。

假如杜先生只是受到了轻微伤 , 那么 , 两名男子的行为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 , 结伙殴打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,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,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。

因此 , 两名男子应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,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。

3、假如杜先生所受的伤属于轻伤以上 , 那么 , 两名男子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,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,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 。 致人重伤的 ,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。

因此 , 其中一名男子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 , 而另一名勒住杜先生脖子的男子则属于从犯 , 量刑时应适当从轻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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