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岁男子以母亲要见前女友为由,将其骗到家中后实施强奸


27岁男子以母亲要见前女友为由,将其骗到家中后实施强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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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岁男子以母亲要见前女友为由,将其骗到家中后实施强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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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孝昌 , 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强奸案 。 25岁男子刘某在朋友聚餐时 , 对女子邹某一见钟情 , 遂对其展开了追求 , 很快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。 可经过深入了解后 , 邹某发现刘某并不是他的理想对象 。 5个月后 , 邹某向刘某提出分手 , 但刘某不同意 。
可是邹某这人做事很果断 , 即便刘某不同意分手 , 她也坚持自己的决定 , 不再与刘某联系 。
案发当天 , 刘某为了挽回两人之间的感情 , 以其母亲要见邹某为由 , 约见邹某 。 当时邹某没多想 , 以为老人家真的找其有什么事 , 便答应会准时前往 。

可邹某来到刘某家中后发现 , 刘某是故意将其骗过来的 , 遂与之发生了争吵 。 随后刘某将邹某拉进一楼的房间内 , 以“打晕后拍裸照上传到网上”、“大不了一起死在这屋里”等言语相威胁邹某 , 并强行与邹某发生亲密关系 。
当时邹某看到刘某那凶神恶煞的样子 , 非常害怕 , 不敢反抗 。 事后 , 刘某将邹某送回家中后 , 邹某将此事告诉了父母 。 随后邹某在父母的陪同下 , 到派出所报警 。 (案例来源: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)
俗话说 , 强扭的瓜不甜!感情讲究的是你情我愿!本案刘某为了挽回前女友 , 做出这种行为 , 难道就没有想过后果么?这下可好了 , 连朋友都做不成 , 还要身陷囹圄 。

一起来看看 , 刘某将要为其行为承担什么样的后果?
首先 , 我们务必要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概念 , 有非常清楚的认知 , 即只要违背妇女意志 , 并强行与妇女发生亲密关系的 , 就构成强奸罪 。
注意 , 这里所指的妇女 , 没有职业、肤色、年龄等限制 。 即不管是前女友 , 还是现女友 , 哪怕是失足女 , 都包含在内 。
其次 , 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 , 不仅限于行为人使用暴力压制手段 。 使用胁迫或其他手段 , 同样可以认定为强迫妇女 。
比如说 , 行为人使用言语威胁妇女 , 致使妇女因害怕受到更大的伤害 , 而处于不敢反抗状态 , 被强迫的 。
最后 , 强奸罪是行为犯 , 不管是否既遂 , 都构成犯罪 , 但未遂可比照既遂犯 , 从轻处罚 。

具有到本案中 , 刘某以言语威胁邹某 , 致使邹某因受到恫吓后 , 处于不敢反抗状态时 , 刘某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, 很明显 , 邹某当时是被违背意愿的 , 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件 。
根据《强奸案量刑指导意见》规定 ,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 , 将在有期徒刑4-6年确定量准量刑 。 如有其他法定可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的 , 可减少基准量刑的比例 。
【27岁男子以母亲要见前女友为由,将其骗到家中后实施强奸】根据本案起诉书显示 , 刘某截止到目前 , 并没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。 换而言之 , 如果在一审宣判前 , 刘某不能获得邹某谅解的话 , 那其行为大概率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。
最后 , 提醒大家 , 感情固然重要 , 但并不是生活的全部 , 当对方感觉不合适时 , 可以选择让自己变得更优秀 , 再去挽留对方 , 但绝对不能用违法犯罪的行为 , 去侵害对方 , 否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 , 甚至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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